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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秉治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秉治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秉治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檢察官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之結果報告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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