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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三五三三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三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聲請洵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信 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一 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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