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890,20001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三五三二六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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