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899,20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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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罪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檢察官復通知具保人限期將被告帶至該署接受刑事執行,屆期被告未能依限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范 清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希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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