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900,20001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ОО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六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查上開應予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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