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906,20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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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О六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因販賣毒品案件,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需負擔家計,且因入獄生意停止,廠商已提出告訴,需交保外出處理,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載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裁定執行押在案。

三、復查聲請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永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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