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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二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三五七一八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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