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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三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確定,移送執刑,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確定,嗣緩刑撤銷確定,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三五三三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三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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