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四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貪污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益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 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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