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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六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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