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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即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查該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其到案執行,其拒不到案,此有八十九年八月卅日之送達回證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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