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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盧德祥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盧德祥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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