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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二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到院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永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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