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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先後犯竊盜案件,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本判決緩刑五年,經撤銷緩刑)、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以法八九矯司字第0三七五三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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