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3010,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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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一О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甲○○因竊盜案件,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母親現於桃園縣中壢市天晟醫院住院中,亟需人照顧,聲請人亦無兄弟姊妹可分擔照顧之責,且聲請人有固定居所,並無逃亡之虞,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連續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載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裁定執行押在案。

聲請人雖提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憑資證明其母親王呂笑現因病住院中,惟查,聲請人即被告家中尚有妻子王蔡春玉、兒子王志榮(七十四年一月六日生)、母親王呂笑之養女王春美及王春美之兒子王一明(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生)等多人可分擔照顧之責,有卷附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報表一紙可稽。

再查,經本院電詢天晟醫院結果,被告之母王呂笑係因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就醫,病情可透過醫療控制,其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時係由媳婦即被告之妻王蔡春玉陪同就醫,現未住院,最近一次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院門診,此有電話紀錄一紙可按。

準此,聲請人之母王呂笑之病情既非緊急,且有他人可代為照顧,是聲請人當無即時返家照顧之迫切需要性。

況且聲請人有多次竊盜前科,本件並涉連續四起竊盜犯嫌,於本院審理中陸續併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所載之情形,亦有羈押之必要。

三、復查聲請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呂 仲 玉
法 官 陳 永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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