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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即彭葉蓉)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業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檢察官按址傳拘均未到案執行,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亦未能依限帶同被告到案,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范 清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希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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