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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三四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保人 甲○○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貴院刑事保證書及收據、送達證書回證影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十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玉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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