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3035,200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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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三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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