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3044,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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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四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合計淨重壹點貳伍玖公克),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案件,其所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二○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在卷可稽,惟查獲之前揭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合計淨重一點二五九公克),依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世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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