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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五七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無著,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信 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一 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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