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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 中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梁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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