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之羈押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陸日起予以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第二款有勾串共串之虞及第三款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已因案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交付執行強制戒治,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甲○盛宿八八戒執一字第九七五號函內附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
是本件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