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交易,503,2000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指定告訴人甲○○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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