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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長毅交通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被告甲○○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八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青銘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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