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交附民,147,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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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九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世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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