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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八八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六一三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卅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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