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撤緩,69,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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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八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五一九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判決(八十六年偵字第六三五五號)有期徒刑四月,並緩刑五年確定。

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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