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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共同連續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玩具「春秋二代」機台壹
台(含IC板壹片)、「大舞台」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伍佰柒拾元及代幣貳拾壹枚均沒收。
乙○○共同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玩具「大舞台」(含IC板壹片)、代幣貳拾壹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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