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易,2653,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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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熙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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