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