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