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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偵字第一六七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惠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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