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簡附民,9,20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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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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