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504,200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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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О四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被告係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罪,法定刑係死刑,且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判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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