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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八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以法八九矯字第0三四五九七號函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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