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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該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傅 中 樂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惠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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