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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即被告之父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本件案情單純,被告已詳述,筆錄、證據均已詳,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有幸福家庭,與家庭經營販賣業,有一定工作,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本院認前揭被告羈押原因即所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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