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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褫奪公權貳年。
理 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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