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825,200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殘餘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為警查獲之殘餘第二級毒品之吸管壹支,其中安非他命因係違禁物,而吸管與安非他命無法分離,而其所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部分,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連同吸管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兆 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 翠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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