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壹點玖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 實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查被告甲○○被警方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壹點玖公克)(被告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益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文 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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