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844,20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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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毛重貳點伍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春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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