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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自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移送執行迄今已滿二年,茲據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九)泰所教字第二九二八號函稱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檢同成績考核表等件,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無不合,為此聲請依法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聲請免刑之執行,惟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僅聲請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且觀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無免除刑之執行之規定,聲請人誤引用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八條之規定,顯有錯誤,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坤 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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