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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五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惠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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