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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戒治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受戒治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0一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戒治人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戒治人釋放保外待產。
茲因該受戒治人逃匿,未能按時報到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原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暨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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