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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JI
右受刑人因違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JIT GURU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 JIT GURUNG前違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法(89)矯司字第0三五三三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因其係尼泊爾籍之外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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