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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三號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逃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0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逃亡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三五三二六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九六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金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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