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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同年一月十一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無著,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信 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一 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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