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905,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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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聲請書誤載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附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電腦查詢資料一紙、送達回證四紙、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答覆因被告傳拘未著已藏匿無法代為執行函一件、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答覆往拘多次未遇無法拘提到案函暨所附拘票各一件、具保人乙○○送達回證四件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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