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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法院分別裁定執行刑共為有期徒刑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法89矯字第○三五七一九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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