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2919,20001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一九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贓物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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